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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程序

纪律处分程序

  1. 在大学调查案件详情之前,不得对任何犯有过错的学生采取纪律处分。
  2. 当任何学生被合理证据指控违反纪律,或工作单位负责人发现学生犯有纪律过错时,工作单位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定迅速采取纪律处分。如果过错涉及多个工作单位的学生,则由校长处理此案。
  3. 如果被指控的学生向校长或工作单位负责人书面认罪,或该人已被判处监禁,校长或工作单位负责人可在不任命调查委员会的情况下下令进行纪律处分,或允许调查委员会终止调查。
  4. 校长或工作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个调查委员会,由相关工作单位的正式讲师担任主席,至少有2名委员会成员。一名委员会成员为秘书,还应任命一名助理秘书。
  5. 调查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总结调查文件。这应在调查委员会主席获知任命令之日起60天内完成。

必要时,调查委员会可向任命机关建议延长调查期限,每次延长不超过30天,延长不超过两次。

学生道德与纪律委员会

  1. 校长应指定一个名为学生道德与纪律委员会的委员会,成员包括:
    • 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担任主席
    • 一名外部专家担任委员会成员
    • 由大学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三名工作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会成员
    • 法律事务部门的法务人员担任秘书
  2. 校长可任命一名助理秘书。
    • 学生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 审议和筛选纪律过错调查结果报告,提出处罚建议,并向校长提出意见以供考虑下达纪律处罚
    • 建议对规定进行额外修订或制定纪律处分和纪律程序的指导方针
    • 校长分配的其他职责

申诉及申诉审议

  1. 申诉只能为本人提出,且必须在获知或被视为获知命令之日起30天内提出。
  2. 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诉的事实和理由,并解释命令如何无效、不当或不公平。此外,申诉人必须签名、注明所属工作单位和地址。
  3. 申诉人有权要求查阅和复制个人陈述记录、其他证据或相关文件。但是,是否允许此请求由下达处罚令的人自行决定,或可在任何条件下允许。
  4. 为确定申诉期限,学生签署处罚令的日期应视为确认命令的日期。
  5. 关于申诉,申诉人应向申诉委员会主席写信,可直接提交或发送给主席,或通过申诉人所属工作单位负责人提交。
  6. 被接受审议的申诉必须符合第1条的实质要求。申诉委员会应及时审议,自收到申诉信之日起不超过60天。
  7. 无论申诉是否被接受审议,申诉委员会都应审议并及时通知申诉人决议。
  8. 学生申诉人可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申诉。为此,申诉人应写信并提交给申诉委员会主席。撤回案件后,申诉审议即告终止。
  9. 当申诉委员会审议申诉并通过决议后,主席应通知大学理事会、申诉人以确认,并通知下达处罚令的人及时执行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如果学生未成年,还应通知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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