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大学调查案件详情之前,不得对任何犯有过错的学生采取纪律处分。
- 当任何学生被合理证据指控违反纪律,或工作单位负责人发现学生犯有纪律过错时,工作单位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定迅速采取纪律处分。如果过错涉及多个工作单位的学生,则由校长处理此案。
- 如果被指控的学生向校长或工作单位负责人书面认罪,或该人已被判处监禁,校长或工作单位负责人可在不任命调查委员会的情况下下令进行纪律处分,或允许调查委员会终止调查。
- 校长或工作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个调查委员会,由相关工作单位的正式讲师担任主席,至少有2名委员会成员。一名委员会成员为秘书,还应任命一名助理秘书。
- 调查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总结调查文件。这应在调查委员会主席获知任命令之日起60天内完成。
必要时,调查委员会可向任命机关建议延长调查期限,每次延长不超过30天,延长不超过两次。